第三章 消费税
本章框架:
考点1:消费税税目
【考察频次】10次
【考察方式】哪些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知识精华】
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一览表
税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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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
卷烟 |
甲类卷烟,每条不含增值税≥70元 |
批发环节加征 11%+0.005元/支 |
56%+0.003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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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卷烟,每条不含增值税<70元 |
36%+0.003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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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烟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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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丝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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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
白酒 |
20%+0.5元/50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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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含果啤) |
甲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注意】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也按此税率征收消费税。 |
25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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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
22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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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酒 |
24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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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酒(调味料酒不征收)(葡萄酒属于此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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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化妆品 |
(1)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3)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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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首饰 及珠宝玉石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如黄金项链、钻戒) |
零售环节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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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如珍珠、碧玺、琥珀、珊瑚等) (2)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
生产环节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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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焰火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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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 |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1)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征收消费税;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 【提示】 ①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②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
题目告知(从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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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1)气缸容量250毫升的摩托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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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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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缸容纳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 |
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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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 |
乘用车 |
包含驾驶员,≤9个座位 |
题目告知(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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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轻型商用客车 |
包含驾驶员,10<N≤23个座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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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 |
每辆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10%(零售环节加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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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车、大货车、大卡车。 (2)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3)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 (4)轮胎在2015年之前是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2015年开始不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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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 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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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表 |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征收消费税。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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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 |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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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一次性筷子 |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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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地板 |
(1)按生产工艺不同,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 (2)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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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 |
(1)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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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4% |
【说明】
(1)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不同种类卷烟支、条、箱的定额税率
税目 |
比例税率 |
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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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支 |
每标准条 |
每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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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卷烟 |
56% |
0.003元/支 |
0.6元/条 |
150元/箱 |
乙类卷烟 |
36% |
0.003元/支 |
0.6元/条 |
150元/箱 |
批发环节 |
11% |
0.005元/支 |
1元/条 |
250元/箱 |
(3)酒精已经不再征收消费税,所以一些老的题目可能会给大家造成困扰。
(4)啤酒按销售量从量征收,因此包装物及押金并不影响销售啤酒应纳的消费税额;但是由于每吨出厂价要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但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所以包装物及其押金会对啤酒种类的划分(甲类还是乙类)产生影响。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考点2:计税依据
【考察频次】11次
【考察方式】关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说法正确的有
【知识精华】
计征方式 |
具体规定 |
从价计征 |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规定同增值税) 1.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有: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关于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与增值税章节的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基本一致) 特殊要求【酒类】: (1)啤酒黄酒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不影响消费税额。 (2)其他酒,包装物押金均在收取时直接计入价外费用。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
从量计征 |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不是生产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提示】 1. 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2. 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
从价从量 复合计征 |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提示】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考点:这里可以简称为“换抵投”是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但是如果是普通的视同销售,比如馈赠、样品、职工福利等,那么就按照最近同期价格或者加权平均即可,如果没有同期,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要注意跟“换抵投”区分开。但同时缴纳的增值税要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
3.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2)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3)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4)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按高的】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3)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5.套装产品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7.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和小汽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考点3: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察频次】7次
【考察方式】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知识精华】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二)自产自用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用交纳消费税的。待卷烟销售的时候再缴税,这是为了防止重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注意:这里的其他方面,是指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注意:此时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未必会缴纳增值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注意:如果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价格高低不同,应采用加权平均计算,但是下面两种情况不得列入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没有销售,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思考】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为什么要除(1-税率)?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也就是价格应该是包含了消费税才对,如果价格里面不包含消费税,那就要除(1-税率)换算成含税的价格。 |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税的计算
1.何为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他一律不是委托加工!
2.代收代缴的规定
①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③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加价出售,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但之前的可以抵扣;
④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对委托方要补征税款。要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补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补征。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注意,这里是受托方的价格)
(2)如果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价格高低不同,应采用加权平均计算,但是下面两种情况不得列入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提示】 (1)这里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是不含增值税的 (2)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
三、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从价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
从量 |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税率) |
考点4: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考察频次】4次
【考察方式】消费税的计算中判断能否扣除及扣除数额
【知识精华】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品给予扣除。(包括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
【提示1】 (1)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可以抵扣。 (2)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3)没有“ 酒、小汽车、游艇、电池、涂料、高档手表”6项 【提示2】 外购抵扣,是能够抵扣的当期实际生产领用的,不是抵扣库存的全部,也就是“用多少抵多少”,那么本期用多少怎么计算?即“期初余额+本期购进-期末余额”,详细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提示3】 委托加工抵扣,同外购一样,是能够抵扣的当期实际生产领用的,不是抵扣库存的全部,也就是“用多少抵多少”。即“期初余额+本期购进-期末余额”,详细公式略有区别,为: |
考点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考察频次】3次
【考察方式】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知识精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赊销和分期收款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托收承付和 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