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十九章 个人所得税3

第十九章 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

所得人

税务处理

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家庭成员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家庭成员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本单位职工

工资薪金所得

【总结】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

投资人

不同所得

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免税

H股、非H股股息红利;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20%纳税(H股上市公司、中国结算代扣,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香港市场投资者(含企业和个人)

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免税

股息红利所得;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10%纳税(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个人转租房屋,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5)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取得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转让时——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税费)×20%

(1)合理税费相关要求

合理费用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住房装修费用

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住房贷款利息

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20%

2、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免税,转让股权的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3、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1.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与企业销售直接挂钩的礼品赠送、折扣折让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赠送礼品与销售不直接挂钩,带有随机、额外、偶然的特点

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②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十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1.基本规定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居民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在不同所得中的扣除

分类

税目

公益捐赠的处理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可选择其中之一)

(1)在预扣时扣除(按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

(2)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预扣预缴时不扣除,统一在年度汇算时扣除。

分类所得

经营所得

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计算的所得额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三、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

3.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6.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自2020年1月1日起:

①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20年新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例题2·单选题】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5年)

A. 企业职工李某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

B. 王某在单位任职表现突出获得5万元总裁特别奖金

C. 徐某因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该上市公司年度分红

D. 退休教授张某受聘任另一高校兼职教授每月取得4000元工资

【答案】A

【解析】选项A,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B,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也属于工资,应照章征税;选项C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D,退休后返聘取得的工资,也属于工资,应照章征税。

四、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五、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缴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1)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3)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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