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建税的纳税人是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所在地 |
税率 |
城市市区 |
7% |
县城、建制镇 |
5% |
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 |
1% |
包含的项目 |
不包含的项目 |
(1)纳税人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两税” (2)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两税” (3)纳税人出口货物被批准免抵的增值税额 |
(1)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额(进口不征) (2)非税款项(被加收的滞纳金、罚款等) |
【提示】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税额,而不是应纳税额;
(1)城建税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城建税随同“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城建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纳税地点: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例题1·单选题】位于市区的甲汽车轮胎厂,2014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362万元,其中包括由位于县城的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50万元、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12万元。补交增值税同时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共计8万元。则甲厂本月应向所在市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2014年B卷) A.18.9万元 B.19.74万元 C.20.3万元 D.25.34万元 【答案】B 【解析】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代收代缴城建税。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用计算缴纳城建税。甲厂本月应向所在市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362-30-50)×7%=19.74(万元)。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般都是跟着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征收,所以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其相关规定见下表:
要素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征收比率 |
3% |
2% |
征收范围 |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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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依据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为计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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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
与“两税”同时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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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实际缴纳的“两税”×3% |
实际缴纳的“两税”×2%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
(1)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2)对按月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例题2·单选题】 位于市区的某公司2018年12月应缴纳增值税17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10万元(包括缴纳以前年度欠缴的增值税40万元)。当月因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获得增值税退税60万元。则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2012年B卷) A.15万元 B.17万元 C.21万元 D.53万元 【答案】 C 【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被查补的两税,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补征。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210×(7%+3%)=2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