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条件 |
要求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50个以下;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有公司名称,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
—— |
有公司住所 |
——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图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1.股东资格
股东 |
内容 |
一般规定 |
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 禁止为股东:国家公务员;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
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 |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当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对内有别,对外连带 |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股东出资
(1)判断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①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③但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⑤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己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⑥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此处文字虽然多,把握一个核心: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出资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评估作价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则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如果是客观条件导致的贬值呢?应当认定出资人全面履行出资;
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屋、土地,如果权属有瑕疵,要解决掉瑕疵之后(变更手续、解除权利负担、交付),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2)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情形 |
责任 |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①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①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①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善意),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 |
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 |
(3)股东抽逃出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权利方/责任方 |
法律责任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 |
①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人 |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股东权利合理限制 |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被告股东 |
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但如果协商不成,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