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没有不动产!!)
动产质押: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交付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 质押的设立
质押 |
动产质押 |
权利质押 |
|
标的物 |
动产 |
财产权利: |
|
质押合同 |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
||
质权生效 |
交付生效 |
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有权利凭证——自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基金份额与股权 |
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后,不得转让,经协商同意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
||
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协商同意除外;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
||
应收账款 |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后,不得转让,经协商同意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
(二)质押的效力(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押担保的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
出质物的范围 |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 |
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
质权人的义务 |
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得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无权处置: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
质权之保全 |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三)质权的实现
返还财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留置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即留置物。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担保的范围 |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留置物 |
(1)留置物为可分物,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
留置权人的权利 |
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优先受偿权: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权人的义务 |
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义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
债务清偿 |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留置权的消灭 |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
【注意】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合同 |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定金合同,也可以是定金性质的信函、传真,还可以是主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践性合同) 实际交付金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定金罚则 |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最高限额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
适用情形 |
|
不适用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
定金与违约金 |
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两金只能择一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