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所需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1.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 |
解释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
转让财产所得 |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其他所得 |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表注:
(1)收入全额,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财产净值,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2.扣缴税款要求
(1)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2)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1.对外付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4)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5)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性质 |
抵免范围 |
居民企业 |
(1)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税额 (2)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
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
1.抵免方法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抵免方法 |
适用范围 |
直接抵免 |
(1)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
间接抵免 |
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
2.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1)确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确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3)分国(地区)别确定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4)将抵免限额与境外已纳税额比较,按较小一方抵免——确定实际抵免税额
“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
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有关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3.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
(1)一般情况
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境外税前所得=境外所得+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
(2)股息、红利所得
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
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直接缴纳税款+间接负担的税额
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规定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分国不分项计算)
(1)一般企业:税率只能用25%
(2)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
【例题1·多选题】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产出成果的有( )。(2018年) A.《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B.《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C.《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答案】ABD |
2.一般反避税
是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其中,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不适用一般反避税的情况: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
1.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4.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选择题):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5.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之前准备完毕,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例题2·多选题】甲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无形资产,并约定退出补偿时协议成果转让给关联方;该成本分摊协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下列关于甲企业成本分摊的税务处理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退出协议时,该无形资产应按资产处置的税务规定处理 B.协议终止时,应与关联方对已有协议成果作出合理分配 C.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D.涉及补偿调整的,应调整成本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1.情报交换
情报交换,是指我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家(以下简称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
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税收情报应作密件处理。绝密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30年,机密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秘密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
2.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简称FATCA,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作为美国国内法, FATCA的适用范围远远超出美国辖区,且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
账户分级管理:FATCA对美国纳税人账户实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类型的账户规定相应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
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虽然金融机构负有尽职调查与信息报告义务,但举证责任最终仍由纳税人承担。
3.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从2016年2月开始对我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