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电子凭证签订人共六种。
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并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等第三方。
0.3‰ |
购销合同 |
(1)也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3)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相当于买和卖两件事)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相当于该施工单位要交两次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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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也即是如果一旦申请成功了专利,再转让就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了) (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3)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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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加工承揽合同 |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材料和加工费分别记载的,分别按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贴花;未分别记载的,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贴花;(未分开,按高的税率算) (2)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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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
(1)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2)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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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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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
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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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租赁合同 |
(1)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2)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仓储保管合同 |
计税依据是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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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
(1)不包括人寿保险合同 (2)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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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借款合同 |
(1)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2)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
定额5元 |
(1)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2)其他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
【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到角。
(3)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这里常考)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合同中,应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是( )。(2015年) A.企业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B.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C.银行与工商企业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D.开发商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答案】B 【解析】选项AD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选项C应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例题2·单选题】甲汽车轮胎厂与乙汽车制造厂签订了一份货物交换合同,甲以价值65万元的轮胎交换乙的两辆汽车,同时甲再支付给乙3万元差价。对此项交易,甲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为()。 A.195元 B.390元 C.399元 D.408元 【答案】 C 【解析】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甲应缴纳的印花税=(65+68)×0.3‰×10000=399(元)。 |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7.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意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9.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免征印花税的有( )。(2013年) A.贴息贷款合同 B.仓储保管合同 C.农牧业保险合同 D.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
1.纳税方法
①汇贴:对于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
②汇缴: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的,可按1个月的期限汇总缴纳。
③委托代征办法。
2.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具体为,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
3.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有( )。 A.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的造纸企业 B.向废品收购公司处理固体废物的甲公司 C.未经处理排放污水的养鸡场 D.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化工厂 【答案】ACD 【解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
1.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注意】
(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项目 |
计算方法 |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
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
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 |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
不能按上述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
污染物种类 |
应纳税额计算 |
大气污染物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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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
噪声 |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1.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3.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