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税法:第19章 个人所得税 (三)

第十九章 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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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

所得人

税务处理

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家庭成员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家庭成员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本单位职工

工资薪金所得

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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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个人转租房屋,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5)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租金收入计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还应将其从税前的收入中先扣除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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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取得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转让时——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税费)×20%

(1)合理税费相关要求

合理费用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住房装修费用

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③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住房贷款利息

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20%

2、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2)个人转让债券类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买入价+买入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一次卖出数量÷纳税人购进总数量+卖出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3、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注意】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转让限售股,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6、几个与财产转让所得相关的规定

(1)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深港、沪港股票转让差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1·单选题】某内地个人投资者于20156月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取得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下列有关对该投资者股票投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B.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C.股息红利所得由H股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D.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A

【解析】选项AB,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D,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由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1.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与企业销售直接挂钩的礼品赠送、折扣折让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赠送礼品与销售不直接挂钩,带有随机、额外、偶然的特点

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②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十一)特殊规定

1.捐赠的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其他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

3.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6.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20年新增)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人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年新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例题2·单选题】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5年)

A. 企业职工李某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

B. 王某在单位任职表现突出获得5万元总裁特别奖金

C. 徐某因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该上市公司年度分红

D. 退休教授张某受聘任另一高校兼职教授每月取得4000元工资

【答案】A

【解析】选项A,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B,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也属于工资,应照章征税;选项C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D,退休后返聘取得的工资,也属于工资,应照章征税。

四、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纳税人境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

(2)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应当在我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3)如果高于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超过部分不允许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分项计算、分国加总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

五、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缴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1)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3)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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