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
境内 |
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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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有关 |
无关 |
有关 |
无关 |
25% |
10%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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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
10% |
× |
1.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适用10%税率的)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1)常用方法
按收入总额核定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
按成本费用核定 |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 |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
(2)特殊方法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利润率最低15%)
经费支出相关规定: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该机构、场所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取得的收入跟机构、场所没有关系的,以扣缴义务人为纳税地点。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非居民个人征税项目
按月计征: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按次计征: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最终收入额为实际取得收入的56%)。
2.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5000
其他:每次收入额
注: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征,目前也不允许非居民个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1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非居民个人1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3.非居民个人的征收管理
(1)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需要自行办理申报纳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3)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无住所个人的工薪所得(非高管)
居住时间(非高管) |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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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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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90天 |
√ |
x |
x |
x |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薪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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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90天不满183天 |
√ |
√ |
x |
x |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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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3天连续不满6年 |
√ |
√ |
√ |
x |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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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年,从第7年起 |
√ |
√ |
√ |
√ |
若第7年以后某一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来源于境内所得由境外承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税;不满183天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
【注意】
(1)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境内支付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3)非居民个人与无住所个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要注意区分。
(4)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