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购置税只在购买使用环节征收。2.本税种是一次缴税,以后再转让不用缴纳。
3.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无论是卡车还是小汽车)。
(2)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3)电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4)挂车:全挂车、半挂车。
(5)农用运输车:三轮、四轮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应纳税额=(购买价格+价外费用)×税率
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
(1)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
(2)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并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不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10%)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例题3·单选题】某企业2016年3月进口载货汽车1辆;4月在国内市场购置载货汽车2辆,支付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75万元(不含增值税),另支付车辆购置税7.5万元、车辆牌照费0.1万元、代办保险费2万元;5月受赠小汽车1辆。上述车辆全部为企业自用。下列关于该企业计缴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国内购置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77万元 B.国内购置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84.5万元 C.进口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 D.受赠小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小汽车的市场价格加增值税 【答案】C 【解析】选项AB,国内购置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75万元),价外费用不包括代办保险费和代收取缴纳的车辆牌照费。选项C,进口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由于进口的是载货汽车,不是消费税应税范围,所以消费税为0,那么进口载货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选项D,受赠小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情形。主要有: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5.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七、征收管理
1.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2.税目
(1)商用车分为客车和货车(客车按照每辆征税,货车按照整备质量每吨征税)
注意: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货车征税(考点)
(2)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照整备质量每吨)注意:不包括拖拉机
(3)摩托车也是按照每辆进行征税
(4)船舶(机动船舶按照净吨位,游艇按照长度)(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
1.购置的新车船,从当月开始纳税。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
(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2.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船的税额计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法定减免 |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6)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税新能源车: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不征收: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不对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
特定减免 |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
1.纳税期限:取得车辆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一)税目、税率
0.3‰ |
购销合同 |
(1)也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3)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相当于购和买两件事)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相当于该施工单位要交两次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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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也即是如果一旦申请成功了专利,再转让就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了) (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3)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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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加工承揽合同 |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材料和加工费分别记载的,分别按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贴花;未分别记载的,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贴花;(因为这不是真正的加工承揽合同) (2)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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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
(1)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2)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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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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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
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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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租赁合同 |
(1)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2)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仓储保管合同 |
计税依据是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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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
(1)不包括人寿保险合同 (2)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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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借款合同 |
(1)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2)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
定额5元 |
(1)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
【特殊规定】
(1)股权转移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4)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这里常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2013年期初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余额为500万元,当年该企业增加实收资本120万元,新建其他账簿12本,领受专利局发给的专利证1件、税务机关重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1件。该企业上述凭证2013年应纳印花税为()。(2014年) A.65元 B.70元 C.665元 D.3165元 【答案】 C 【解析】新增实收资本按照“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0.5‰计税贴花,新建其他账簿和专利证按照每件5元贴花,税务登记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该企业上述凭证2013年应纳印花税=120×10000×0.5‰+(12+1)×5=665(元)。 |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7.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意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1.纳税方法,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有三种:自行贴花办法、汇贴或汇缴办法、委托代征办法。
①汇贴:对于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
②汇缴: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的,可按1个月的期限汇总缴纳。
③委托代征办法。
2.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具体为,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
3.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1.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2.(考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项目 |
计算方法 |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
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
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 |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
不能按上述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
污染物种类 |
应纳税额计算 |
大气污染物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水污染物 |
|
固体废物 |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
噪声 |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1.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3.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