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3、税率: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10%为统一规定的价外补贴)
收购金额=实际支付价款×(1+10%)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
2、征收管理
(1)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核定。
要素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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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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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优惠税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2)船籍国( 地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
普通税率 |
除了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之外的其他应税船舶, 适用普通税率 |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上述5~9项优惠,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理由。
【例题1·多选题】下列船舶中,免征船舶吨税的有( )。(2014年B卷) A.养殖渔船 B.非机动驳船 C.军队征用的船舶 D.应纳税额为人民币100元的船舶 【答案】AC 【解析】选项A,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船舶吨税;选项B,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船舶吨税;选项C,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免征船舶吨税;选项D,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
(1)征收机关: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2)纳税期限: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3)纳税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在境内开采或生产,故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或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作业者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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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
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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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①以外,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 |
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2005年) A.开采原煤的国有企业 B.进口铁矿石的私营企业 C.开采石灰石的个体经营者 D.开采天然原油的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ACD |
(二)税目和税率
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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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 |
包含天然原油,不含人造石油 |
原油 |
比例税率 |
天然气 |
包含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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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
包含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含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 |
原煤或洗选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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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金属矿 |
石墨、硅藻土、萤石、硫铁矿、氯化钾、硫酸钾、 |
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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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岭土、石灰石、磷矿、煤层(成)气 |
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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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土、砂石 |
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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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海盐 |
氯化钠初级产品 |
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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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 |
精矿或原矿 |
【注意】
1.“人造石油、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无须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在开采主矿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照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 A.进口的天然气 B.专门开采的天然气 C.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D.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答案】BD 【解析】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也就是煤层气,属于征税范围,但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暂不征收。 |
1.计税依据: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的规定跟增值税一致)
运杂费的扣减。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如果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可以选择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3·单选题】某油田2018年10月共计开采原油8000吨,当月销售原油6000吨,取得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18000000元,同时还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23200元、优质费580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0元(运输发票已比对)。已知销售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油田10月缴纳的资源税为()。(2012年) A.900000元 B.900250元 C.901000元 D.901250元 【答案】 D 【解析】原油属于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以其销售额乘以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资源税,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该油田10月缴纳的资源税=[18000000+(23200+5800)÷(1+16%)]×5%= 901250(元)。 |
1、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包括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率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视同销售部分也要计算缴纳资源税。视同销售具体情形包括:
(1)纳税人以自产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1、计算方法概述。
原煤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和运杂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
2、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年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年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选前原煤数量×100%
3、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4、特殊销售情形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5、销售额的扣减。
(1)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2)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三、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
1、油气田相关优惠
(1)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2)3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3)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4)深水油气田减征30%;
(5)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6)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7)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注意】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1)~(5)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2、矿产资源优惠
(1)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资源税。
(2)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3)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4)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5)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6)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3.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具体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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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 |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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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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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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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
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
1.纳税环节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以原矿或者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