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章框架:
考点1:税收优惠
【考察频次】7次
【考察方式】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知识精华】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用地)
(1)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部绿化、广场、道路用地不免。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限于生产用地)
6.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1)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2)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二、特殊规定
与耕地占用税不同征 |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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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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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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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地 |
安全防范用地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依地方规定) 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搬迁用地 |
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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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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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用地 |
1)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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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用地 |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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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用地 |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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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场、盐矿用地 |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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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用地 |
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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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用地 |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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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总公司用地 |
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暂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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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部门的土地 |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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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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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下放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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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意今年考试中此项优惠已经没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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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 |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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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自用土地的税收优惠 |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交通部门的港口码头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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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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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新增】 |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用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2018)
A.军队家属的院落用地
B.国家机关的办公用地
C.企业的内部道路绿化用地
D.房地产公司开发写字楼用地
【答案】B
【解析】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ACD均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2017)
A.人民法院的办公楼用地
B.企业内道路占用的土地
C.军队的家属院落用地
D.公园的照相馆经营用地
【答案】A
【解析】选项AC: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指的是单位本身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选项B:企业内的道路用地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D:公园中附设的营业场所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点2: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察频次】3次
【考察方式】计算需要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精华】
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19年3月通过挂牌取得一宗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2019年4月交付,土地使用证记载占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该土地年税额4元/平方米,该公司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2017)
A.16000
B.18000
C.20000
D.24000
【答案】A
【解析】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6000×4×8÷12=16000(元)。
考点3:征收管理
【考察频次】3次
【考察方式】考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知识精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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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房地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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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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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的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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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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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
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注: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申报: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征收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购置新建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15)
A.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B.自办理房产证之次月起
C.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次月起
D.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次月起
【答案】A
【解析】购置新建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题·多选题】 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
A.购置新建商品房,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B.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C.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D.购置存量房,自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计征
E.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不属新征用耕地),应从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答案】BCDE
【解析】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至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A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