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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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
卷烟 |
甲类卷烟,每条不含增值税≥70元 |
批发环节加征 11%+0.005元/支 |
56%+0.003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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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卷烟,每条不含增值税<70元 |
36%+0.003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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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烟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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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丝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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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
白酒 |
20%+0.5元/50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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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含果啤) |
甲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注意】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也按此税率征收消费税。 |
25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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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
22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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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酒 |
24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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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酒(调味料酒不征收)(葡萄酒属于此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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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化妆品 |
(1)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3)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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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如黄金项链、钻戒) |
零售环节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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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如珍珠、碧玺、琥珀、珊瑚等) (2)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
生产环节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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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焰火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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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 |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1)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征收消费税;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 (3)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属于润滑油征收范围。 (4)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征收消费税。 |
题目告知(从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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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1)气缸容量250毫升的摩托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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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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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缸容纳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 |
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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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 |
乘用车 |
包含驾驶员,≤9个座位 |
题目告知(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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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轻型商用客车 |
包含驾驶员,10<N≤23个座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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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 |
每辆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10%(零售环节加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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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车、大货车、大卡车。 (2)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3)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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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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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表 |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征收消费税。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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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 |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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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一次性筷子 |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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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地板 |
(1)按生产工艺不同,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 (2)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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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 |
(1)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3)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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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4% |
【注意】
(1)要注意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是双环节征收,其他所有项目都是单环节征收
(2)卷烟虽然是双环节征收,但也不是代表一个纳税人就双环节纳税,这个双环节是针对不同的纳税人。首先生产销售环节是针对的卷烟厂,而卷烟厂有可能直接销售给批发商,也可能直接销售给最终零售者,对卷烟厂来说,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都应该在生产环节纳税;其次是针对批发企业,批发企业之间销售不纳税,批发企业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就需要纳税。
(4)不同种类卷烟支、条、箱的定额税率
税目 |
比例税率 |
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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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支 |
每标准条 |
每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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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卷烟 |
56% |
0.003元/支 |
0.6元/条 |
150元/箱 |
乙类卷烟 |
36% |
0.003元/支 |
0.6元/条 |
150元/箱 |
批发环节 |
11% |
0.005元/支 |
1元/条 |
250元/箱 |
(5)酒精已经不再征收消费税。
(6)啤酒按销售量从量征收,因此包装物及押金并不影响销售啤酒应纳的消费税额;但是由于每吨出厂价要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所以包装物及其押金会对啤酒种类的划分(甲类还是乙类)产生影响。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注意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具体规定同增值税)
1、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有: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关于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与增值税章节的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基本一致)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不是生产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重点】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如果是普通的视同销售,比如馈赠、样品、职工福利等,那么就按照最近同期价格或者加权平均即可,如果没有同期,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要注意跟“换抵投”区分开。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缴纳消费税适用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首先以受托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B.换取生产资料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C.作为福利发放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D.投资人股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答案】AD 【解析】换取生产资料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选项B错误;作为福利发放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选项C错误。 |
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
出厂销售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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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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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时候再缴税 |
|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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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移送使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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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同类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使用数量 |
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他一律不是委托加工!
2、代收代缴的规定
(1)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委托方收回后没有加价出售,为直接出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加价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但之前的可以全部抵扣(考点)
(4)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对委托方要补征税款。要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考点)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注意,这里是受托方的价格)
(2)如果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价格高低不同,应采用加权平均计算;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这里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是不含增值税的
(2)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的范围
1)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6)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筷子;7)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8)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9)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委托加工收回的才可扣除,外购的不可扣除)
【提示】 (1)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3)做题的时候,要注意跟委托加工收回加价出售的区别:加价出售的消费税扣除,没有范围限制,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有上述的范围限制,没有“ 酒、小汽车、游艇、电池、涂料、手表”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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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税 |
消费税出口退税 |
总政策 |
零税率 |
免税 |
退税比率 |
使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
使用征税率计算退税 |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
采用免抵退税政策 运用免抵退税的公式和规定退税 |
采用免税但不退税政策 不计算退税 |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
采用免退税政策 用退税计税依据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
采用免税并退税政策 用退税计税依据和规定征税率计算退税 |
【例题2·多选题】企业出口的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范围的有( )。 A.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B.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C.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D.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CD 【解析】选项AB属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范围。 |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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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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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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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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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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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 |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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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 |
纳税地点 |
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委托加工(除受托方为个人) |
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进口 |
报关地海关 |
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 |
(1)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范围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