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量、从价、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注意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具体规定同增值税)
(1)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有:
A.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B.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关于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与增值税章节的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基本一致)
2.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不是生产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重点】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从量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确定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1年) A.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C.以应税消费品投资入股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答案】 ABC |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如果是普通的视同销售,比如馈赠、样品、职工福利等,那么就按照最近同期价格或者加权平均即可,如果没有同期,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要注意跟“换抵投”区分开。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4.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都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题5·多选题】下列关于缴纳消费税适用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首先以受托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B.换取生产资料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C.作为福利发放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D.投资人股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答案】AD 【解析】换取生产资料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选项B错误;作为福利发放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选项C错误。 |
(三)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
出厂销售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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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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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时候再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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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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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移送使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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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同类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使用数量 |
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四)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1.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他一律不是委托加工!
2.代收代缴的规定
① 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 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③ 委托方收回后没有加价出售,为直接出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加价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但之前的可以全部抵扣(考点)
④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对委托方要补征税款。
要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考点);
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注意,这里是受托方的价格)
(2)如果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价格高低不同,应采用加权平均计算;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这里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是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8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3万元,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5万元。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2014年AB卷) A.2.62万元 B.2.67万元 C.2.89万元 D.2.95万元 【答案】D 【解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本题支付的运费应计入材料成本中,作为材料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时候加上。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1+5)/(1-5%)×5%=2.95(万元)。 |
(五)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