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这一章节的复习中,同学们应该熟悉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同时熟悉股东诉讼的相关知识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知识点。
【知识点】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上述规定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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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注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二、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3.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4.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1)情形:如果相关负责的一方,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参加人: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3)权利归属: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