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税法:第十八章 企业所得税6(05.13)

《企业所得税》综合题汇总

【例题1·综合题】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成本为5100万元。

(2)12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5年计提折旧。

(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300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80万元。

(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500万元。

(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80万元。

(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4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3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

(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30万元,其中违约金5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15万元。

(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12月份购进新设备的成本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并说明理由。

(2)计算当年的会计利润。

(3)计算业务(3)中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4)计算业务(4)中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5)计算业务(5)中广告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6)计算业务(7)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7)计算业务(8)中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8)计算业务(9)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9)计算当年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18年)

答案

(1)不可以一次性列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不可以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

(2)当年的会计利润=8000-5100+700-100-800-1800-200+150+180-130- 200=700(万元)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700-100=600(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500)×50%=50(万元)

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50=550(万元)

(4)研究开发费用,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究开发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75%=225(万元)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0×60%=48(万元);扣除限额2:(8000+700×5%0=43.5(万元)

因此,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3.5=36.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700×15%=130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305=195(万元)。

(6)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7)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工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32=1(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8=10(万元)

(8)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7万元和补缴高管的个人所得税15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

(9)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0-550-225+36.5+195-150-50+64+1+10+22=53.5(万元)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3.5×15%=8.025(万元)

 

【例题2·综合题】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度取得销售收40000万元、投资收益1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8900万元、税金及附加1800万元、管理费用3500万元、销售费用4200万元、财务费用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实现年度利润总额1100万元。

2019年初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成本中包含转让旧办公楼(2016年4月30日取得)合同记载的不含税收入1300万元、成本700万元(其中土地价款200万元),但未缴纳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经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为16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5成。

(2)8月中旬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10万元、进项税额81.6万元,当月投使用,企业将其费用一次性计了成本扣除。

(3)接受非股东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4.8万元,直接记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4)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用130万元。

(5)成本、费用中含实发工资总额1200万元、职工福利费1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

(6)投资收益中含转让国债收益85万元,该国债购面值72万元,发行期限3年,年利率5%,转让时持有天数为700天。

(7)营业外支出中含通过当地环保部门向环保设施建设捐款190万元并取得合法票据。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税法规定安全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增值税税率16%和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旧办公楼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2)计算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当年应计提的折旧费用。

(3)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

(4)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转让国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16年)

【答案】

(1)计算旧办公楼销售环节应缴纳的税费: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应缴纳的增值税=1300×5%=65(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65×(7%+3%+2%)+1300×0.5‰=8.45(万元)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扣除金额=200+8.45+1600×50%=1008.45(万元)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房屋评估价格=1600×50%=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200万元;转让环节的税金8.45万元。

增值额=1300-1008.45=291.55(万元)

增值率=291.55÷1008.45×100%=28.9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91.55×30%=87.47(万元)

(2)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当年应计提的折旧费用=510÷10÷12×4=17(万元)

固定资产当月购入,下月开始折旧。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时间时,一定要注意。

(3)该企业2018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100-8.45-87.47+510-17+34.8=1531.88(万元)

会计利润总额调整明细:转让旧办公楼未缴纳相关税费,要调减8.45和87.47;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一次性计入成本扣除,应按税法规定年限摊销扣除,要调增(510-17);接受非股东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资本公积,要调增(30+4.8)。

(4)标准1: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30×60%=78(万元)

标准2: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40000×5‰=200(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78=52(万元)

(5)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1200×14%=168,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1200×2%=2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24=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1200×8%=96,未超出扣除标准,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2+4=16(万元)

(6)转让国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2×(5%÷365)×700=6.9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所得要纳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税率÷365)×持有天数

(7)公益性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1531.88×12%=190-183.83=6.17(万元)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可以据实扣除。

(8)该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31.88+52+16-6.90+6.17=1599.15(万元)

(9)该企业201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99.15×25%-510×10%=348.79(万元)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故本题可以抵免510×10%=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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