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税法:第十八章 企业所得税4(04.26)

第十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免征和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征两种);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免3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转让收入500万元以内的免税,500万元以上的减半)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优惠

(1)一般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75%、175%);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100%)

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加速折旧优惠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记入收入总额

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考点,注意是直接抵免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半的项目两个: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例题15·单选题】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2014年A卷)

A.花卉种植                          
B.蔬菜种植

C.海水养殖                          
D.内陆养殖

【答案】B

【解析】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基本都属于免税,除了以下两项为减半征收:(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三免三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1-3年免税,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常考点)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提示】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加计扣除(2个)

1.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1研究开发费用,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几个特殊事项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2/3的部分,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加速折扣优惠

1.一般加速折旧规定

(1)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特殊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1①生物药品制造业;②专用设备制造业;③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④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⑤仪器仪表制造业;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对这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

3.设备、器具 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例题16·多选题】下列企业于20191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扣除的有(      )(2015年)

A.商场购进价值为4500元的二维码打码器

B.小型微利饮料厂购进价值为20万元生产用的榨汁机

C.集成电器生产企业购进价值为120万元专用于研发的分析仪

D.小型微利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购进价值为80万元研发用的服务器群组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以选项A 符合题意;

选项BCD对于所有行业企业2018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例题17·单选题】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A.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B.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C.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D.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答案】 D

【解析】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投资基金——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基金公司自身基金业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表回复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登录注册
12条回复

阅读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