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彬哥点评】消费税不难,但是有人会有一些困惑,在这里将困惑给大家解答一下:
这里大家容易迷惑。
这个问题在增值税已经详细说了,这里就不做详细解释。 |
一、消费税的困惑,何时需要÷(1-税率)进行还原的问题
(1)首先消费税是价内税,也就是销售价格已经包含了消费税,我们只需要用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消费税率即可
(2)如果是进口(进口价格里面肯定不含消费税),以及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肯定不含消费税)才需要进行含税价格的还原,需要÷(1-税率)
二、卷烟的缴税(双环节征税)
(1)卷烟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判断标准是不含税调拨价格70元,如果≥70元,那是甲类卷烟,如果小于,是乙类卷烟。甲类卷烟是56%加0.003元/支(150元/箱),乙类卷烟是36%加0.003元/支。
(2)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税率统一为11%加0.005元/支(250元/标准箱、1元/标准条),不区分甲类和乙类。
(3)卷烟双环节征税是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对卷烟厂来说,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都应该在生产环节纳税;其次是针对批发企业,批发企业之间销售不纳税,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商、最终消费者就需要纳税。
三、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征税,零售环节加征10%)
(1)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每辆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10%消费税。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四、注意,消费税一般是一道环节征税,不是多环节征收
(除了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征税)。
因此,考试的时候会故意设置陷阱,比如我们在销售手表的时候,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不用缴纳消费税,做题的时候要清楚地知道问的是生产环节,销售环节,还是批发环节,需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切记!!!
五、放在零售环节交税的是高端的金银饰品,而不是包金镀金饰品。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注意是可以扣除掉旧的金银首饰的金额,同时要注意价税分离哦)
六、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1)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普通化妆品、普通护肤品不征收消费税的。
(2)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酒精、轮胎已经不再征收消费税(做题遇到老题目,这里要注意)
七、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八、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换抵投),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其他情况就是加权平均)
(3)白酒的品牌使用费问题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九、关于委托加工环节的组成计税价格问题
(1)一定要明确什么是委托加工,一定是委托方出原材料和主要材料才叫委托加工,否则算生产销售
(2)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加价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务机关要找委托人追缴。并对受托人处以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由受托人在其所在地缴纳,不是在委托人所在地缴纳。
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6个项目不能抵扣:小汽车、酒、电池、游艇、涂料、手表(没有摩托车)
(2)一定要记住:是计算抵扣!计算抵扣!本月用了多少抵扣多少!不是购入多少抵扣多少!
(3)做题的时候,要注意跟委托加工收回加价出售的区别:加价出售的消费税扣除,没有范围限制,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有范围限制,没有“ 酒、小汽车、游艇、电池、涂料、手表”6项
(4)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扣除。
(5)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教育费附加
(1)看见题目出现了“市区”“县城”就知道这个题目很显然要考我们城建税,市区7%,县城5%,其他1%。
(2)进口不征(常设置陷阱),出口不退。
(3)免抵要征(单独出选择题)
(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同“二税”的减免而减免,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除外,对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予退还
(5)受托加工要按照受托地的税率交税,因此要看清楚题目:到底问我们委托企业总共应该交多少税,还是在委托企业所在地交多少税
(6)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不同的,一个3%,一个2%
(7)总之一个原则,哪里交“两税”,哪里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五章 关税
【彬哥点评】关税的可考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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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的应用
税率的应用是一大考点,一句话解释:本来应该按照什么时候的税率交税,就按照什么时候的税率交税。
具体情况 |
适用税率 |
进出口货物 |
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
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
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
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
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批准) |
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
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
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 |
应当按照前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
二、关税完税价格
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
①基本构成:货价+至运抵口岸的运费+保险费 ②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③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劳务费用、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④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⑤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
①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②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③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④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⑤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复制权费用 ⑥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1)进口:一定注意区分开购货佣金和中介佣金,表述不一样要区分开
(2)要注意进口的时候如果不能获得运费和保险费的处理,运费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计算,保险费按照(运费+货价)×3‰计算!
三、关税的税收优惠
关税的税收优惠也是经常考的,各位也需要记忆一下: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第六章 烟叶税、船舶吨税
一、烟叶税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额=收购价款×(1+10%)×20%
不论题目告诉烟叶补贴金额是多少,在计算烟叶税时,补贴金额一律按照收购价的10%计算。
二、船舶吨税
(1)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拖船按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2)税收优惠(免税)
①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
②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③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④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⑤捕捞、养殖渔船;
⑥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⑦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第七章 资源税法
一、税目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人造石油不征收,煤矿瓦斯(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收,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不征收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注意不包含运杂费用)
(2)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和折算
要特别注意在精矿和原矿之间进行换算和折算。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三)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税收优惠
资源税的几个优惠税率容易被我们忽视: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资源税。
3、油气田相关优惠(同时符合、只能选一项执行)
(1)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2)3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3)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4)深水油气田减征30%;
(5)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4、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5、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6、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