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第二十章 国际税收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不得低于15%

①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适用范围: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②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范围: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登记备案管理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

(1)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

1.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表注:

(1)收入全额,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财产净值,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2.扣缴税款要求

(1)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2)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二、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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