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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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个成员 1231个话题创建时间:2018 -03 -11

【汉堡老师答疑帖】刑法带读课答案&答疑(更新至第21课) 置顶精华

发表于 2019-01-07 10924次查看
大家好~
不知道带读课听得怎么样了呢~
这里会定期更新答案哦~
有任何问题也可以在下方讨论区留言~老师会定期回复答疑哒~
19法考加油鸭!

刑法带读课目录

1. 刑法总论框架
2. 刑法本体论
3. 犯罪论-构成要件理论
4. 犯罪论-客观构成要件1
5. 犯罪论-客观构成要件2
6. 犯罪论-客观阻却事由
7. 犯罪论-主观构成要件1
8. 犯罪论-主观构成要件2
9. 犯罪论-主观阻却事由
10. 犯罪论-动态犯罪论
11. 犯罪论-复杂犯罪论-共同犯罪1
12. 犯罪论-复杂犯罪论-共同犯罪2
13. 犯罪论-复杂犯罪论-认识错误
14. 犯罪论-复杂犯罪论-罪数
15. 刑罚论-刑罚的规定
16. 刑罚论-刑罚的裁量
17. 刑罚论-刑罚的执行
18. 刑罚分则框架
19. 盗窃罪与诈骗罪
20. 抢劫罪与抢夺罪
21.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
22.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刑法带读课答案


第1课

假设A想用刀杀B,但下刀瞬间于心不忍,于是就砍在了自己大腿上。B无伤。

该段描述最有可能涉及哪方面的知识?A刑法本体论B动态犯罪论C静态犯罪论D刑罚论


大家先想下,刑法总论框架:
本体论-犯罪论-刑罚论

本体论讲规则本身,刑罚论讲怎么处罚,因此这显然是在讲犯罪论。

而犯罪论分为静态犯罪论和动态犯罪论。静态犯罪论研究完成时。动态犯罪论研究进行时。

题目中A没有杀死B,不是完成时。
A在杀B的过程中,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是动态犯罪论的研究内容。

因此题目选B
 

第2课

小明认为刑法某法中规定的“抢劫金融机构”六个字中金融机构,不仅指银行、信用社等场所,还包含运钞车。原因就是小明翻看了当年的一些立法文件,发现规定这条,就是为了加强对金融秩序的保护,而运钞车是金融体制得以良好运行的正确一环,这里面的金融机构要包含运钞车。

那么依据主体不同、解释方法不同、解释理由有不同,这段解释分别属于什么类型的解释呢?

依据解释主体不同,因为不是两高、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而是小明认为,金融机构包含运钞车,因此不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而是学理解释,甚至学理解释都算不上,总而言之是无权解释。

依据解释方法不同,因为金融机构毕竟是机构,加入运钞车,略有扩大范围。所以是扩大解释或者是类推解释。但是这种扩大,也不算太离谱。所以不是类推解释,是扩大解释。

依据解释理由不同,因为小明翻看了立法文件,发现了立法目的。根据这个目的,小明认为应该包含运钞车。所以这是目的解释。

同学们做对了吗?

第3课

无作业

第4课

题目就是给大家一个法条,大家判断下,这个法条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是什么,其危害行为又是属于哪种。

刑法40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怎么怎么样,则怎么怎么样。这显然,考不上公务员,连个罪都不让犯。赤裸裸的歧视,这是自然人犯罪中的真正身份犯。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负责任,就是首先,你是公务员你有责任——应为。其次,你本来是可以不被诈骗的,你是不负责人才被诈骗的——能为、不为。所以,符合条件,应为,能为而不为。

这是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第5课

话说甲男看上乙女很久,终于有一天,乙女在他面前喝醉了,于是甲男趁乙女意识不清醒之时,极其温柔的强奸了乙女。第二天一早,乙女发现甲男长相实在过于丑陋,于是咬舌自尽。

大家想下,在这个例子中,甲男的行为与乙女的死亡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首先,行为是,温柔的强奸;结果是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里面有一个介入因素,就是乙女咬舌自尽。

所有就是比较,看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作用,是不是远大于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

首先看介入因素——咬舌自尽,死亡率100%;
再看危害行为——温柔的强奸,连强奸都这么温柔,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可以理解,还能致人于死地,这就概率很小了。所以,温柔的强奸,死亡率无限接近于0%。

100%远大于0%。因此,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切断。

综上,甲男的行为和乙女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第6课

甲追杀乙,乙看见丙身材瘦小居然还敢开摩托车,于是一把推开丙,抢过摩托车逃脱了甲的追杀;而丙呢,摔了个骨折。后来价值10000元的摩托车也损毁了。

乙推丙造成丙轻伤,且乙毁坏了价值10000元的摩托车。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乙比较怂,不够英勇,不敢直面犯罪人,而选择了牺牲丙和丙的摩托车。因此是比较欺软怕硬的,比较怂的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紧急避险的。

那么分析五个条件。

起因:有危险源。

事件:危险正在发生。

意思:不论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都是肯定的答案。

补充:情况确实紧急,没摩托车不一定跑的了。

限度:比较,轻伤和10000员,和生命的重要程度。 显然,要保护的生命利益,大于轻伤和财产。

因此,符合5个条件。乙成立紧急避险。

判断犯罪两步走,一看便知有木有。

第一步,客观构成要件,好像具备了。可是却被“紧急避险”给阻却了。

本体存在客观阻却事由。因此,第一步就没通过。乙不构成犯罪。
 

第7课

无作业

第8课

话说,甲看到桌上有个手机,感觉和自己的很像,但也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的,于是甲就揣在兜里带走了。结果,那个手机其实是乙的。

问,拿走手机的心态是什么?

A 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选B。

A显然不是,甲并没有积极追求。于是对比的就是B——演员;C——浪;D——菜

甲是菜嘛?不是,因为甲并不是没有看出“手机可能有异样,不是自己的”。他看出来了。
甲是浪嘛?也不是,因为甲:一,没有资本,比如他清晰的记得手机的某划痕。并且这个划痕和桌子上的一致;二,甲并没有“不希望这件事发生——拿错手机”。因此,甲不是浪。
甲是演员吗?是,因为甲,就是瞎搞,无所谓是不是自己的,也没什么技术上的仰仗。即便拿走的是乙的手机,甲也不觉得意外。甲觉得无所谓。

第9课


15岁的甲偷了5000元,之后把5000元精心的藏好,以免被人发现。请问本题中,甲触犯了什么罪?
A 盗窃罪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伪证罪 D以上三个都不是

这道题选D。

带大家回忆一下,

主观阻却事由有责任能力阻却、期待可能性阻却和违法性认识阻却。

责任能力阻却中,有无责任能力阻却和限制责任能力阻却。

无责任能力有两种情况,1不满14周岁,2,精神病。

但那个特别重要的特例,要记得——国家为了保护祖国的花朵,14-16周岁也列入无责任能力的范围。但8种情况除外。

杀人重伤-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毒。

而甲不可能触犯这几种罪,甲为15岁,不论是周岁还是虚岁,都在13-16周岁这个区间。所以,甲这种行为,具有主观阻却事由。因此甲无罪。
 

第10课


某日下午,甲在抢劫乙的钱包,甲拳打脚踢,乙抱头鼠窜,甲在追打的过程中,发现乙如同脚底抹油,遂只好眼睁睁看着彼此距离的拉大。正当乙得意于自己平日里练就的短跑本领时,钱包不经意滑落。于是追赶至此的甲拾得钱包,问甲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是什么?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我们来回忆下相关知识点,整个犯罪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如果终局性的事件出现,停在哪个阶段,该罪就是哪个阶段。其中预备,是制造机会、准备工具,尚未着手。未遂,是已经着手,即符合危害行为的构成,尚未发生实害结果。既遂,就是全部构成要件皆已成就。

行为犯没有未遂,危险犯依据不同理论有不同说法,实害犯有未遂。除了注意危害行为、实害结果等构成要件外,也要注意其他的条件也是需要达成的,比如犯罪主体、因果关系等。

本题有两种解题思路,第一种是正向的,就是直接判断,是否着手?有危害行为,但是这个危害行为引发实害结果了吗?并没有。钱包掉落并不是甲拳打脚踢这个危害行为导致的。所以,有危害行为,无实害结果,这应该是犯罪未遂阶段。而犯罪出现了终局性的结局,犯罪在犯罪未遂阶段停下。分析终局性的原因,是意志之外的原因,毕竟甲追不上乙嘛。所以,甲的抢劫罪是未遂。

但是甲可能成立侵占罪既遂。这点要注意。因为大家才刚开始学,就不给大家展开侵占罪了。总而言之,是否成立侵占罪,也是用犯罪构成理论去判断的。这就是第一种解题思路。

第二种解题思路,就是,不考虑这么多,就是看抢劫罪是否既遂。那既遂了吗?没有,着手了吗?着手了。所以就是未遂或者中止。那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客观原因,所以是未遂。本题选B。
 

第11课

A将面粉冒充毒品欺骗B,让B去卖,B卖了10000元。

问,A、B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成立共同犯罪吗?是共同犯罪理论研究的对象吗?最可能涉及哪方面内容?A成立什么罪?B成立什么罪?

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A与B没有共同故意,即没有共同意思联络,一起贩毒或者一起诈骗,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是,A、B确实共同犯罪理论研究的对象,因为涉及间接共犯的问题。间接正犯共犯就是缺乏共同故意下的多主体犯罪。其危害行为粘连。间接共犯就是A利用对B的支配力,操纵B的行为。本题中B被操纵了,因为B被欺骗。

因此,A是B的间接正犯。B A的行为发生粘连,B的行为可以归属到A的头上,同理B的行为可以归属到A上。

那么不论是A行为还是B行为,都不存在卖毒品的行为。所以行为A B粘连也不可能存在卖毒品的行为。那么,既然没有危害行为。所以,不论是A还是B都不可能成立贩卖毒品罪;

那接下来分析诈骗罪,A B的行为因为发生了粘连,A有诈骗行为——骗B说面粉是毒品,B也有诈骗行为——虚构事实获利10000元;所以,A B的粘连行为中包含诈骗行为,这是共属于A和B的。

对于A来说,除了具备诈骗罪的危害行为构成要件,还具备其他要件,因此A成立诈骗罪。对于B来说,客观构成要件统统成立,但是B的主观上,并不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积极追求犯罪后果的构成要件。因为在B看来,B真的以为自己在卖毒品。他对卖的东西是面粉这事毫不知情。B成立诈骗罪缺乏构成要件。B既不是贩卖毒品罪,也不是诈骗罪。B无罪。


第12课

A知道B要偷车,就提供万能钥匙给B,后来在B偷车之前,A又把钥匙要回来了。再后来B别处搞到了万能钥匙,成功偷车。

问AB是否成立共犯?AB各自是否触犯盗窃罪,为什么?

用我们之前讲的体系,解题如下。

首先,题目没有明确的说用什么学说,所以我们以部分共同犯罪说,即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来思考这个问题。即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题至少在一开始,A B存在共同故意。

所以用共犯的体系去套一下这段时间A B的行为,

首先AB是两个主体。

其次,AB危害行为发生粘合。AB的行为要粘合在一起看,经过分析,AB不是共同正犯、不是共谋共同正犯、不是择一共同正犯不是间接正犯、所以只能是教唆犯与实行犯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的共同犯罪。经确定,A没有引起B的犯罪意图,所以A和B的行为可以视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

根据共犯从属说,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从属于实行行为,即把AB行为揉成一个整体来看,我们先假装,AB行为糅合在一起,是符合盗窃罪危害行为构成要件的。

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也是可以共享的。

这么看,AB构成共同犯罪,盗窃罪。

但,单单看到这里还不够,我们还要用到动态犯罪论中的内容。动态犯罪论就是说,有终局性的事件出现,犯罪停留在哪个阶段,那犯罪形态便是什么样的。一共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无罪的,第二阶段是预备,第三阶段是未遂,第四阶段是既遂。

什么是终局性的事件呢?带大家复习一下,就是字面意思,即某种原因出现,让你的行为对某危害结果促成的影响消失了。比如已经既遂了,那危害结果已经促成,危害行为对其的影响消失;比如是意志之外的原因出现,导致犯罪不能进行,实害结果不能发生,那行为对结果的促成影响也消失;比如是自己主动中止犯罪的,那如果事实上行为对结果的促成影响消失了,也可以认为是终局性的事件。

那我们先来分析B,B显然既遂了,不需要终局性的事件来打断了。

那我们就来分析A,A在撤回钥匙的时候是否构成终局性事件。

一方面,A不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撤回钥匙,而是自己主动撤回;所以就要看,事实上,先前的行为,有没有继续促成危害结果的发生。我们看到B最终不是用A的钥匙偷的车,和A是无关的。所以说,可以认为对于A来说,终局性的事件出现了。

那么A因为是主观原因导致终局性事件出现,所以看落在什么阶段。为偷车,准备钥匙的行为,是制造机会准备工具的行为,算是犯罪预备阶段。因此如此看来,A 成立犯罪预备的中止,即犯罪中止。

之前我们说过除了构成要件,如阻却事由之类的其他因素,共同犯罪一般是不粘连的。因此A成立犯罪预备的中止,即犯罪中止。B成立犯罪既遂。A、B在共同盗窃罪犯罪预备上成立共犯,B单独成立盗窃罪,既遂。

因为犯罪中止,没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刑罚。所以A有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其实已经属于刑法论的内容了。

第13课

请大家为认识错误和行为偏差这两种认识错误的情况分别编2个例子。

首先,大家要知道认识错误和行为偏差的区别在哪。认识错误是认错人了,是主观错误;行为偏差没有认错人,是水平差,是客观错误。所以,给大家举两组例子;第一个例子就是A要杀B,就给B送毒药,但是A错把C的地址当成了B的地址,然后送给了C毒药,C吃了死亡。这个例子中,因为A是因为认错地址了,才毒死了C,这是认识错误;如果这题中,A知道B的地址在雪碧街康师傅小区,但是手滑,写成了雷碧街康帅傅小区,最终寄到C那毒死了C,那这就是行为偏差了。

第二组例子,就是A雇佣B杀C,B把D当成C杀了。这里面A是行为偏差。因为A没认错人,只是雇佣B杀C这个行为,出现了偏差;这里面B是对象错误,因为B确实认错了人。
 

第14课

如果小明用金融手段诈骗了10000元。那么依我看,小明既构成金融诈骗罪,也构成诈骗罪。

这是罪数中的什么犯?

我们先看,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是一个行为。那触犯了几个罪名?两个罪名。

那就是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中的一个了。符合金融诈骗罪是否必然符合诈骗罪?必然符合,

所以这是法条竞合犯。
 

第15课

如果甲犯A B C三罪,A罪是管制5个月;B罪是有期徒刑8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C罪是罚金10000元,那么请问,甲接下来2年的生活,各个阶段,都在干什么。不考虑执行减刑的问题。
 
首先,交罚金,服刑有期徒刑8个月。再往后,服刑管制5个月。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8个月,当然没有。但在第9个月-20个月,是执行那附加的一年政治权力。但要注意了,如果A罪是拘役5个月,那服刑8个月后,就不需要再执行拘役了,因为被吸收了。
 
虽然有期徒刑吸收拘役,不吸收更轻的管制,听着不合理,但是司法实践就是这样的,司法考试也是这么考的。
 

第16课

(1)17周岁的小明,故意犯了A罪,判了1年有期徒刑,18周岁过失犯了B罪,判了1年有期徒刑,19岁故意犯了C罪,判了1年有期徒刑,26岁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种的某罪判了1年有期徒刑。问26岁这年,小明构成累犯吗?
(2)为什么有期徒刑和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更轻的管制却不可以呢?
 
先来回顾下,什么叫累犯来的?累犯就是进局子了,出来后,没过多久,又进局子了。进局子就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出来后,就是刑罚执行完毕,没过多久,就是5年之内,有进局子了,就是又犯会被处罚有期徒刑的罪了。
 
如此看来,小明这是妥妥的累犯呀。但转念一想,发现不对,还有例外和特别累犯呢。例外之一就是前后两罪至少有一罪是过失犯罪。例外之二就是前后两罪至少有一罪是未成年犯罪。特别累犯要求是前后两罪都是国恐黑犯罪。这样可以无视五年和有期徒刑的限制。
 
那我们来一一对应着看,
 
小明一共犯罪4次。
第一次,一听17周岁,直接PASS。为什么?未成年。
第二次,一听过失犯罪,直接PASS。为什么?过失。
第三次,故意犯罪,有期徒刑。赶紧拿小本本记好。
第四次,危害国家安全罪,有期徒刑,赶紧拿小本本记好。
 
好,我们看到,只有两次犯罪是突破重重筛选入围的犯罪。
 
那这两罪之间是间隔5年吗?
 
19周岁执行了一年有期徒刑,释放出来后就是20周岁了。20周岁道26周岁间隔6年,所以不符合间隔5年的条件。

细心的同学可能发现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不是国恐黑吗?
 
但是第三次和第四次犯罪只有一次是属于国恐黑犯罪。特别累犯要求两次都是国恐黑,因此不能无视5年的限制。综上,小明不成立累犯。
 
至于上节课第二个问题,为什么有期徒刑和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更轻的管制却不可以呢?答案可以从多个角度去讲。比如说,制度的设计要讲求效率,缓刑制度明显针对的是犯罪不是很严重,但是正常需要被关进去的罪犯。通过附条件不关他们,感化他们、教育他们。但是管制,罪犯本身就不需要被关进去。如果也可以缓刑的话,那会浪费司法资源。这个同学们可以随便说哈。老师只是提供一个角度。这个角度是从法理学,法的价值之一,效率着手。
 

第17课

大家根据已经学原理,推论以下,如果甲故意犯A罪,判了10年,6年后假释,第七年,考察期内,又故意犯了B罪,要判3年,那么犯B罪时,甲是否成立累犯?如果甲故意犯A罪,判了3年,缓刑3年,第5年的时候,甲又故意犯B罪;那么甲犯B罪的时候,甲是否成立累犯?甲一直都是成年的。
 
首先,我们们看下,题目分两块。一个问假释,一个问缓刑。
 
先对应一下,假释是刑罚的执行。缓刑是刑罚的裁判,还没有执行。
 
在明确了这一点之后,想下累犯的定义。就是进局子了,出来之后,没过几年,又进局子了。进局子就是有期徒刑以上。出来之后就是刑罚执行完毕,没过几年就是5年之内,又进局子了,就是有期徒刑以上。
 
例外就是未成年人和过失,特别累犯就是前后两罪国恐黑。
 
本题先把这些特殊情况排除掉。
 
那么就看那4句话。其中跟刑罚有关系的就是“出来之后”。出来之后是指刑罚执行完毕之后。
 
那么我们一一对应,假释,是什么?假释是刑罚的执行中的一种制度。就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提前附条件放出来。如果考察期内发现不听话不靠谱,要把剩余的执行完;也就是说,考察期内,还不算刑罚执行完毕。所以这个条件不满足。
 
那缓刑呢?是刑罚的裁量,更是和刑罚的执行没什么关系,如果考验期过了,就相当于不用执行刑罚了。因此,缓刑3年,中间没犯事的话,相当于没有刑罚的执行。也就是说,之后甭管第几年,说不上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出来之后”这个条件。
 
综上,甲在这两道题中,都不成立累犯。
 

第18课

挪用公款,就是借公款一用,最后呢还是要会还的。贪污,就是将公家的财物占为己有了。然后这里有这么一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问这条规定,算不算法律拟制?
 
我们先来回忆下法律拟制的概念,法律拟制,要符合两个条件1.不怎么正常;2.如果没有这条规定,就得不出这条规定的结果。
 
先看第一个条件,这个法条正常吗?一般都是行为+刑罚,比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比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都是比较正常的。那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什么意思???这个发条不一般,所以,可以算不太正常的法条。
 
那就看第二个条件,如果没有这个法条,能不能得出按贪污罪论处的这个结论。
挪用公款,最后是要还的。最后不还,那就是占为己有,是贪污。所以,挪用公款潜逃的,就是不想还款了嘛,这正常也能得出来是以贪污罪论处呀?还用这条特意强调一下嘛?
 
所以这条不符合法律拟制的第二个条件,因此不是法律拟制,只是法律上的注意规定。
 

第19课

第一题,有这样一条规定:拣到他人信用卡到自动售货机上使用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是法律拟制吗?
 
第二题,A对C的同事B说,C让我给他拿下电脑。B一听就觉得不可能。但是A是B的初恋,B又不忍心看A这么落魄。于是,基于怜悯之心,就把电脑给A了。问A成立什么罪?A盗窃罪B盗窃罪未遂C诈骗罪D诈骗罪未遂。
 
我们来看第一题,问是不是法律拟制。法律拟制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看一眼正不正常。这条好像和正常法条不太一样;所以看第二个条件。如果没了这条,是否还能得到这条规定的结论。
 
信用卡诈骗罪,别管什么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还是什么金融诈骗罪。首先得是诈骗罪。这里面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既然是诈骗罪,那我们脑海里马上就应该浮现出那三个条件。什么?1.欺骗2.错误认识3.自愿处分所有权或占有权。
 
那这条说,拣到信用卡到自动售货机上使用。自动售货机是机器,机器!记不记得我们上讲课举的例子?机器没有认识,怎么可能发生错误认识?又怎么可能自愿处分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所以如果不是这条说了我们根本得不出是诈骗罪呀!
 
因此,如果没有这条,我们得不出这种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多半定盗窃罪。所以,这条符合这两个条件,1.不太正常2.如果没有这条就得不出这个结论,因此是法律拟制。
 
我们再来看第二题,这A骗B,受害人是C,一看就是三角诈骗的问题。所以,我们先来区分下,到底是三角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我们之前怎么说来的?看B和C 的关系。关系比较近,通常认为可以处分占有权或者所有权的,就是诈骗。反之,就是盗窃。保姆一般认为可以处分,同学室友一般认为不行。那本题B和C是同事关系。更接近于同学室友关系把?所以A构成盗窃罪。
 
那本题比较特殊,B其实没有被骗,而是出于怜悯,明知道A是要非法占为己有,但还是给了A。这种情况,算不算共犯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根据部分行为共同说的理论,肯定不是共犯。因为没有共同故意。但是共犯理论中,我们聊过常有了两种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况,一个是间接正犯,一个是片面共犯。这题中,因为事实上A对B没有支配力,B没有被骗,所以很难说是间接正犯。
那是不是片面正犯呢?B和A没有意思联络,B是暗中帮助A盗窃。因此,B有盗窃罪的片面实行或是片面帮助行为,总之,是片面共犯。
 
既然如此,那就把A和B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粘连一下。
 
确实有盗窃行为,确实财物被非法占有,确实也有因果关系。
 
那么,A就不能说是未遂。A是既遂。因此A构成盗窃罪既遂。
 
注意一下啊!假如换个诈骗罪的场景,A欺骗B,准备骗5000元。B知道A在撒谎,但是出于怜悯,还是给了A5000元。这种情况,就不是诈骗罪既遂了。而是未遂。为什么呢?因为,盗窃罪不要求别人陷入错误认识。诈骗罪需要。如果对方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说明诈骗的危害结果,即别人受骗且交出财物,这个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如果是诈骗的情形,对方已经了然行骗人在行骗,那就是诈骗罪未遂。这点要分清,和盗窃是不一样的!
 

第20课

A偷了B的东西,翻墙就跑,B追上来,拉住了A的裤脚,A踢了B两脚,挣脱后就跑掉了。问A构成什么罪?
 
这涉及转化抢劫罪的知识点。盗窃之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就定为抢劫罪。所以本题盗窃之后,抗拒抓捕,当场条件都满足了。
 
那踢了两脚够不够成暴力呢?
 
这个是不构成的哈,没有达到使人不能反抗的地步。
 
这个程度,自己要把握一下。一般来说,考试都会出这种比较明显的。要么就是拿刀、或者拳打脚踢使人不敢再追,要么就是踢两脚,推搡一下,认为是暴力显然不合适的情况。千万别钻牛角尖。
 
什么叫钻牛角尖呢?比如有同学说,哦,踢两脚不算暴力。那用力踢两脚呢?用力踢三脚呢?手脚并用呢?类似这种的就是钻牛角尖啦。之前有的同学问的一些问题是有些钻牛角尖的,所以这里提醒一下大家。

第21课

A对B说,我绑架了你的儿子C,如果你不给我钱,我就撕票。B压根就没信这回事,也确实没这么一回事,但是觉得A长得挺帅的,就给了A钱。问A成立什么罪。
 
这里面,A对B的行为,既有欺诈,也有恐吓。B的认识,正常来说,既有错误认识,又有恐惧认识。可惜B不信,所以A对B诈骗未遂,敲诈勒索未遂。 可由于,A只有一个行为,但是却同时具有欺诈和恐惧的性质,因此触犯了两个罪名,且这两个罪名之间没有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所以不是法条竞合犯,只能是想象竞合犯。

综上,A构成诈骗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

话题作者

  • 新加组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