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因借款已经浮动抵押给银行后又出售,购买方给付合理对价,且已经交付的,后因偿还不上借款,银行是否可以在该设备上实现抵押权。
我的理解是: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给付合理对价且以交付的第三人,设备的出售是不是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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