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于20×4年3月26日依据法院判决向银行支付连带保证责任赔款7 200万元,并将该事项作为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了20×3年度财务报表。
甲公司上述连带保证责任产生于20×1年。根据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合同,乙公司向银行借款7 000万元,除以乙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外,甲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乙公司无力偿付借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3年10月,乙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借款。20×3年12月26日,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乙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先行拍卖抵偿借款本息。按当时乙公司抵押房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甲公司认为拍卖价款足以支付乙公司所欠银行借款本息7 200万元。为此,甲公司在其20×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连带保证责任进行了说明,但未确认与该事项相关的负债。
20×4年3月1日,由于抵押的房产存在产权纠纷,乙公司无法拍卖。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4年3月2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假定税法规定,企业因债务担保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