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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点阶段,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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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②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④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⑤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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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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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以现金方式支付,未完全支付约定的优先股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
④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⑤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注:此处所列的优先股股东权利只适用于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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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时,清偿完债务以后的财产,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及清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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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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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除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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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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